惠灣市監審撤許字〔2024〕第7號
被許可人:惠州市滿盛和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300MA4X402T69,法定代表人:石相香,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注冊資本:伍佰萬元,成立于2017年9月12日,經營范圍:國內貿易;貨物及技術進出口;電子商務;網絡技術服務;文化用品的銷售及技術服務;數據庫及計算機網絡服務;計算機網絡系統工程軟件開發及銷售;商務信息咨詢;動漫產品的開發及技術服務;代辦電信業務。
經查明,惠州市滿盛和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在設立和變更登記中,均提交了名字為石相香的身份證復印件(有限期為2011.03.03-2031.03.09)。據石湘香陳述,其曾用名為石相香,在2017年8月31日的時候改名為石湘香,同時也領取了有效期限為2017.08.31-2037.08.31的新身份證,其舊身份證在之前丟失過,其從未沒聽說過惠州市滿盛和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沒有參與該公司的任何經營等業務,也沒有在該公司設立登記和變更登記的材料上簽名,該公司在設立登記和變更登記時所提交的石相香身份證,在2017年8月31日已經失效。經調查確認,惠州市滿盛和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在設立和變更登記時向我局提交了虛假材料,涉嫌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規定所指違法行為。故惠州市滿盛和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設立登記提供了虛假材料,屬于欺騙行為。你公司提交上述虛假材料騙取公司設立登記的行為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規定所指違法行為。本局于2023年11月9日在網站發布關于《撤銷行政許可告知書》(惠灣市監審撤告字〔2023〕10號)的公告,告知被許可人和利害關系人本局擬作出行政撤銷的事實、理由、依據、撤銷內容以及被許可人和利害關系人的權利,被許可人和利害關系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虛報注冊資本、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虛報注冊資本的公司,處以虛報注冊資本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對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的公司,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的規定,我局決定撤銷惠州市滿盛和網絡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9月12日的設立登記。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大亞灣區管委會申請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依法向博羅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惠州大亞灣開發區管委會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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